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发[2004]316号)收悉。 根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687号)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按照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程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和我省部分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成本情况,兼顾缴费者的承受能 力,在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见附件一)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 凡在江苏省内的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除外)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都必须按《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执行。 
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测算,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 门核定(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统一 纳入全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三、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 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考核费;管 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四、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检定规程和检定周期实施检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 准。要建立成本核算机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全面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本通知从 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3]302号、 苏财综[2003]117号)即行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所收资金纳入财 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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